轻钢建筑 发表于 2014-9-3 11:42:30

户籍改革的三大问题之一: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人口平稳迁移的重要保障



户籍改革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三条:

第一,在户口迁移政策方面,放开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控制大城市的落户规模和节奏。

第二,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第三,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与公共服务挂钩的居住证制度。

今天我们重点来谈第二条,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人口平稳迁移的重要保障

  (一)通过确权保证农村居民踏实地带着土地产权进城

  明晰的产权制度既能保障留在农村居民的权益,又能有效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全国正在推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工作。在农村产权制度这一重要环节,《意见》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财产的收益分配权,而土地确权则是权益保障重中之重的前提。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城乡居民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可能怀着截然不同的心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满心期待落户城市的同时,深深担忧进城后的收入稳定性和农村土地权益。而部分城市居民则会质疑,进城农民在逐步获得城市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还能保有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又能和城市居民竞争就业岗位,这样做是否对农村居民“过度照顾”?这将问题的焦点引向了农民是否可以带着土地产权进城,从现实角度看,如果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渠道来熨平收入波动性和补贴城市生活开支,一些进城农民极有可能沦为新的贫困群体,这种风险也会让许多农民对城市户口望而却步,从历史角度看,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下的农村居民为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稳定做出过重大贡献和牺牲。因此,让农民带着权属清晰的土地产权进城于情于理都是必要的,《意见》也明确禁止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土地流转既要遵循大原则也需要创新模式

  土地流转既是新进城农民获取稳定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土地流转在遵循城乡土地规划的同时还需要因地制宜创新方式。如果农民手里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不能有效流转起来,进城农民就无法获得财产性收入,同时又会在农村留下撂荒地和废宅子。全国正在推动的土地确权工作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坚实的产权基础,但土地流转在把握原则性的同时还需要一些灵活策略。出于对农村土地升值的预期,一部分资本持有者谋划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取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有些耕地甚至被违规用作建设用地。资本的投机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和农地农用的大原则必须坚持,因为从城镇化发展的长远大计看,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只会越来越少,外部资本对宅基地的投资只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和资源浪费。在耕地流转的具体执行环节,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引进公司与农户合作的模式在各地较为流行,但企业由于经营不力而跑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土地流转模式还需要更大范围和更加细致地试点探索,例如四川崇州试点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职业经理人+服务超市”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三权”的有偿退出机制必需尊重农民意愿

  无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还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规则,都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着重强调的原则。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民首先需要从土地产权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得先经历确权和流转等漫长复杂的过程,在此基础之上,新进城农民如果能够逐渐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才有可能愿意有偿放弃“三权”,因此农民有偿退出机制的推出必须慎之又慎,地方政府切不可为了规模经营和城镇化率等政绩考核需要而罔顾农民意愿,“三权”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有待更进一步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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