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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发包未审查资质,出事故连带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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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5:12: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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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罗红艳) 农村自建房屋发包时应承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难辞其咎,需承担相应责任。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建房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要求承包方及房主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7980.85元。被告张某对上述费用中的30%计款53394.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张某与杨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约定由杨某承建张某位于本村的两层楼房,张某负责水、电、路三通及建房材料,杨某按张某要求施工,建房期间如有事故由杨某负责。杨某组织人员施工期间,卢某经他人介绍到杨某承建的施工工地打工。2012年6月1日下午,卢某在施工房屋的二楼顶部操作杨某提供的切割机时,因切割机漏电,造成卢某因触电从二层顶的楼板摔到一层顶的楼板上受伤。卢某受伤后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医疗费37149.1元,其伤情经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右肩胛骨骨折;3、电击伤;4、右足部外伤。医生建议:三月后修补缺损颅骨。经法院委托,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4月25日对卢某的伤残程度及二次手术费用作出鉴定,结论为:1、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2、二次手术费用为26000元。卢某支付鉴定费1400元及检查费2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承建张某的房屋,杨某负责施工,由张某支付价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卢某经人介绍在杨某的施工工地工作,其与杨某形成雇佣关系,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杨某的切割机漏电造成人身伤害,杨某做为雇主及切割机所有权人,未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卢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在发包时将其农村自建房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应就其过错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其内部责任分配而言,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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