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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方案选择时的营业税考虑

发布者: 比卡秋 | 发布时间: 2015-7-15 15:02| 查看数: 831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最后验收付款入住。建房迷转载合作建房相关的微信,让大家了解合作建房的政策,合作建房在国内的动态,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形式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建房一般有两种方式:
   (1)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2)合营公司模式,即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一、以物易物方案的涉税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出地方通过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过程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出资方(通常是房地产开发商)则通过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这一过程中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双方的营业额。
    再销售问题:
    出地方将分得的房屋对外进行销售,按照税法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就销售收入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出资方将分得的房屋对外销售,不能进行差额征收,应当按照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二、合营公司方案的涉税情况。
    出地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出资方由于没有以房换地,对出资行为也不缴纳营业税。
    合营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按总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双方股东的分红不缴纳营业税。
    通过以上比较,在合作建房的方案中,采用成立合营公司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规避合作双方以物易物而产生的营业税,因此,与以物易物相比,成立合营公司的方式更为有利。
              
德衡·房地产律师工作室
2014年8月11日   
            

合作建房方案选择时的营业税考虑

合作建房方案选择时的营业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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