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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管理办法-宅基地房屋征收标准存在的缺陷和建议

发布者: 土地流转管理 | 发布时间: 2015-12-1 10:22| 查看数: 8271|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继承,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转让,农村宅基地纠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大,建设用地资源日益紧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成为城市化的必由之路。但农村宅基地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在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出台前,本文试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探讨。
  

宅基地房屋征收标准存在的缺陷和建议

宅基地房屋征收标准存在的缺陷和建议

    一、我国宅基地与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概况
    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3)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八条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我国宅基地及房屋征收后补偿原则和标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
    (1)非市场化补偿:我国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这与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受政府垄断,可进行交易的宅基地市场狭小,无从确定市场价格有关。政府确定的价格往往为原土地产值的若干倍,有最高限的规定,也有最低限的规定。
    (2)房地补偿分离:房屋的补偿金额是参考其重置成本和租金、经营的预期收益,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参考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就是说包括除青苗补偿外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迁移及拆迁安置补助费。
    (3)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一体化补偿,即实行一次性补偿后,宅基地所有的权属都将收归国家。
    二、我国宅基地与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存在的缺陷
    (一)对于房屋的补偿只考虑重置成本,无法弥补农民的实际损失
    宅基地上房屋不仅仅是其建设成本,还包括其装修成本,如墙体粉刷、地板铺设、一体式家具、门窗、灯饰等,这些设施会因为房屋的拆迁,变得没有利用价值,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我国法律对室内装修是否应该补,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往往是地方政府自己决定。大部分地方对于室内装修损失是不予补偿的或者补偿标准过低,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二)对宅基地的补偿费参考土地若干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做法不科学
    农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出让的是其永久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有年限,但可以续期),补偿却是按照若干年平均农业产值进行补偿,这无疑对土地的价值进行了低估,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其他的耕地,我国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原则,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使其可交易的市场受限,但其价值远非若干年平均产值的倍数可以比较。同时,集体失去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在我国的征收过程中对于集体不再另行补偿,这样的补偿方式很难让人满意,由此引发大量的官民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农民的生活成本被迫提高
    虽然国家对农民进行了住房安置,但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问题也相继出现,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别门独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后被重新塑造,同时,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区可能离承包地更远,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应增加,耕做变得不尽方便,同时,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产业经营在集中居住后也变得不可能,一些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三、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建议
    正是因为我国目前征收宅基地房屋时,对土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若干年平均年产值倍数,对房屋的补偿标准是重置成新价,如此不合理的补偿制度,就是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以降低城市化建设的成本或者转化为国家财政。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所以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以及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迁移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房屋造价等。
文章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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