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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理解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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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22:02: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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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某市某村的李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当年为了结婚,其父母在村里为其盖了一处新房。其父母生前在村里有一处旧房。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房屋就闲置下来。现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收回其父母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李先生认为,那是父母的遗产,村委会无权收回。他想知道,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倘若强行收回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执法部门行政复议,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01

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但房屋却是农民个人所有,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02

买卖


但这个买卖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03

政策原因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因很多,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等都会迁户口。但如果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不会受到处罚。

04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05

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


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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