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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定单位集资建房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2014-7-1 20: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单位集资建房: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在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删去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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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在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删去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报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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