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很多单位或者是部门的集资房指标,如果本人有房屋的前提下,有些人可能会采取出售集资房指标,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有可能会出现买卖双方的反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否对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认可呢?我们看一个安全来对这样的事情进行了解。 2009年12月9日,王某将单位集资房的指标,以1.25万元转让给了吴某,双方签订了《转让购房指标协议》。此后,吴某按规定付清了50万余元房款等费用。不料,王某不按协议约定,协助吴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王某认为,指标房屋面积增加了43㎡,买方须根据市场价格支付差价。协商未果后,吴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近日,南昌(楼盘)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购房指标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生效日后起10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房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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