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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亲戚合作建楼,建好后亲戚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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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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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亲戚合作建楼,建好后亲戚毁约

两亲戚合作建楼,建好后亲戚毁约


  合作在乡镇规划用地上建楼,楼房所有人杨亮承诺楼房建好后使用权归投资方刘海,双方签有《房屋转让合同》。4年后,杨亮因病去世,他的家人却置双方协议于不顾,单方毁约,将投资方刘海强行驱离,刘海多次交涉未果,一气之下将杨亮家人诉至法院。 2014年2月19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海配套建设费、建筑材料费等各项费用158500元。
盖楼款由谁出资双方各执一词
  2008年9月,垛石镇某村村委会为了发展经济,将位于该镇省道249线路北一处空闲地规划给杨亮建楼。杨亮因资金短缺无力建楼,遂找到亲戚刘海商议,希望由刘海出钱和施工建楼,待建成后楼房使用权归刘海,在此施工期间,刘海只需支付给他看管工地的工资即可。
  经过数月建设后楼房竣工,建成地上各三间楼房一处,前后花费共计17.3万元。该楼房建成后,于2010年2月23日,在证明人王文水的见证下,双方补签了《房屋转让合同》。此后,该楼一直由刘海居住使用。
  然而,2012年11月17日,杨亮因病不幸去世,死者的爱人和孩子两人置刘海与杨亮签订的协议于不顾,强行将刘海撵出,并搬入新盖的楼房。刘海多次要求杨亮的家属返还楼房使用权或者返还建房款,然而被告均置之不理,一气之下,刘海将杨亮家属诉至法院。

两亲戚合作建楼,建好后亲戚毁约

两亲戚合作建楼,建好后亲戚毁约


  杨亮家属认为,他们的楼房当时是承包给新市镇的村民樊明,他们与刘海之间并没有任何纠纷,楼房建成后,杨亮于2011年11月1日租给村民杨光使用,他们之间从未有任何债权债务。
多名证人证实垫付事实被告判赔15.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海曾借款给了杨亮20500元,其中包括10500元配套建设费、10000元押金。证人董洁证实刘海曾向其借了2万元用于交纳土地规费。此外,证人陈华和董洁证实他们二人在应邀给刘海与杨亮盖楼事宜作证,喝酒时,杨亮曾拿出一个记录本,并表示要与刘海核对盖房所用花费,基于两家亲戚关系,刘海当时并没有看。他们听到杨亮对刘海说: “房子花了10多万元,具体记不清楚了。反正房子是你的了,我无权干涉了。”
  李连贵也是应邀在商谈盖楼事宜喝酒现场目击证人之一,他表示,当时他也看到相同的一幕,杨亮记录本记录得十分详细,饭桌上曾说一共花费了13.8万元。他们二人喝完酒后,杨孟祯与刘宝廷、王山到村里的门市上签了协议。
  杨亮家属辩称楼房的款项全部是杨亮自己的,有一部分钱还是借自杨亮的侄子,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刘海与杨亮合作开发符合乡镇规划的楼房所签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刘海出于善意与其亲戚杨亮合作建房,并没有完全保留所有证明客观事实存在的所有证据,被调查人董洁、李连贵等人的证言被告虽然不予认可,但根据刘海提供的两份录音资料,结合本案的知情人系原被告近亲属的社会关系情况,可以推定原告在与杨亮合作过程中支付了包括建设规费、建筑材料费、施工费等在内的资金。楼房建筑材料款的实际支出为13.8万元,而多名证人的证言从侧面证实了原告刘海垫付盖楼款项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海配套建设费、建筑材料费等各项费用15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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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2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想建自己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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