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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规定城市人不能到农村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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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0:59: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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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限度地允许农民房上市买卖,《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引起广泛关注。昨天,温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明确表示,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房。

温州市委农办是在官网以“十问十答”形式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时作上述表示的,该办是《暂行办法》牵头起草单位。

两类房或为突破口

城市里的人能到农村买房子吗?市委农办的答复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温州市委农办还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如何交易进行了介绍。该办称,农村房屋所有权也就是农房交易,因为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交易,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的农房交易不能办理相应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不过,据早报记者了解,在温州具体实践中有两类农房属“例外”,这可能是未来温州农房上市交易的突破所在。

一是涉及抵押的农房。2007年4月,为解决农房抵押贷款遭遇的房产拍卖后“执行难”和土地使用权“变更难”,温州市中院、国土部门联合下发《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抵押的“农民房”经法院作为被执行物处置(拍卖)后,可直接办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但有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是当地县域内的农民。

二是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农民房。2011年,为优化村落布局、促进人口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城乡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温州开始推行“农房聚集改造工程”。

根据温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州将完善农房产权流通制度。对搬迁集聚到中心镇、新社区的农户,自愿以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换购城镇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农户,利用宅基地集资联合依法建设住房的农户,经申请,国土和房管部门按规定颁发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实施意见》表示,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允许上市交易。对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可对房屋设定抵押权。对实现抵押权的房屋,允许县(市、区)范围内农业户口人员购买,土地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职能部门将出台细则

此外,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而取得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在保证人均30平方米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多余套房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

对上述举措,温州有关部门表示,意在“促进产权流通,帮助农民变住房财产为资本”。据了解,温州辖3区2市6县、131个乡镇(街道),2011年末户籍人口约798万,其中农业户籍人口约627万,占比近八成。至2011年底,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合计384.6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存量67.82亿元,固定资产总量217.29亿元。2011年,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为6.5%。

温州市委农办透露,依照《暂行办法》要求,该市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职能部门将按各自职责陆续出台具体权属的交易管理细则。如市农业部门将出台《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市林业部门将出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等交易管理细则。具体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和交易程序将在细则中明确。

两种房允许有条件交易

一是涉及抵押的农房,受让人必须是当地县域内的农民。

二是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农民房。

一种情况可上市交易

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而取得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在保证人均30平方米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多余套房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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