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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税手机报《增值税发票系统试运行、合作建房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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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09:1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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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风行,特别是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深入,能够获取土地的朋友自然就可能产生合作建房的可能,建房迷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合作建房的动态,收录转载部分合作建房的精彩微信文章供jianfangmi.com的朋友学习。
中华会计网校新疆分公司0991~2692313邓老师
【焦点】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四地区,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详见本期“财税新闻”
7月17日(农历六月初二)
【导读】
>新闻:8月1日起北京等地试运行增值税电子发票
>政策:合作建房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答疑: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实务: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须注意费用核算范围
>课程:企业管控能力提升:向财务经理转型
>生活:你被骗多久了?N个有关食物不健康的谣言
【财税新闻】
1、8月1日起北京等地试运行增值税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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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四地区,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通知》称,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试行。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通知》明确,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房地产税改革主体框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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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路径日渐明晰。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据悉,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3、财税[2015]67号:农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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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以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相应废止。
【政策解读】
合作建房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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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方面
在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方面,最重要的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相关规定如下: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此文件规定非常详细,在营业税方面,明确将合作建房分为两类:以物易物类和合营企业类,以物易物类的说明非常清晰,也易于理解,易于出现争议的在于合营企业类。
其一,文件对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其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如何将资金投入合营企业,然后在如何分回资金或产品,未作明确;其三,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合营双方环节,是否征收营业税未作明确,在实务中征管双方争议最大。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旦提到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文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文件,这个文件是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做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关于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近期的财税会员咨询中,有会员说想利用此文件进行税收筹划,规避土地增值税,问可行性有多大。因为此文件规定有瑕疵,缺少对纳税主体的明确确定,而且不同地区的地税机关,对文件执行的口径差异太大,所以想利用此文件进行税收筹划,规避土地增值可能性不大。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总局专门针对房地产行业下发了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来进一步明确对这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其中,对合作建房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有专门规定,如下:"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很明显,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有关合作建房的政策规定中,有完全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众所周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竟然规定"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那就是说: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成立合伙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这在征管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专家答疑】
1、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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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公司的佣金有没有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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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公司的佣金有没有扣除限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实务技巧】
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你得注意费用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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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分别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总经理、财务人员等工资费用1047388元、892800元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等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相关工资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调整2012年度、201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78554.1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6960元。
【课程预告】
职场晋升:财务经理“中小企业管控”4天8项核心能力直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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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益:制度、流程、效益
1、突破职业瓶颈:掌握中小企业财务经理8项核心能力,完成财务向管理的转型。
2、用好财务工具:用好预算管理、合同管理等企业财务管理工具,提高管理效率。
3、建设财务制度:财务制度的搭建与管理会贯穿课程始终,学员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4、管好业务流程:课程会讲授业务流程和关键点的管理,学员可收获管理方法体系。
5、学会价值创造:提升利用财务工具与团队管理的有效性,学会为企业创造价值。
课程模块:
模块1:企业决策支持(当好财税参谋长角色)
财务经理在企业决策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如何科学地进行决策?群体决策与个人决策孰优孰劣?如何选择科学的决策标准?财务经理必须掌握哪些决策分析方法?影响你进行科学决策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化解和规避这些风险?决策中如何对待发出不同声音的人?
模块2:部门有效沟通(情商与智商并重、4两拨千斤)
情商与智商,作为财务经理哪个更重要?如何尊重员工权益,让他们发挥出最大效益?如何倾听员工意见、建议、甚至无理谩骂?如何合理激励财务部员工?如何合理给员工加薪,争取权益?如何批评犯了错的下属?如何在财务部建设企业文化?“吃亏”这件事,你怎么看?
模块3:全面预算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经营活动)
模块4:财务团队建设(让团队更团结、更高效)
模块5:资产效益管理(在存量和增量中创造价值)
如何全面梳理中小企业的资产管理流程?如何及时查找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何健全和落实公司资产管控措施?如何具体对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进行安全性和效益性管控?如何让中小企业企业资产管理出效益?
模块6:合同财务管理(控制签订到履行的各项风险)
中小型民营企业目前在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实际如何具体进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如何签合同、合同部门会签制度、财税风险管理、合同担保、合同变更及纠纷解决、证据收集及信用登记、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与奖罚。如何利用合同进行纳税筹划的技巧。
模块7:法律风险控制(法制经济,你必须懂法)
为什么要学法,财务经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达到什么程度?企业有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风险?风险级别如何判定?如何应对企业治理(股东权益、出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工商年检及日常管理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合同事项中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有技术)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企业在劳动关系和五险一金中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企业税务(听证、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模块8:打通上市通道(敢问上市路在何方)
本期开课:2015年7月19日 首日150元
详情请致电0991~2692313邓老师

【会乐生活】
生活分享:你被骗多久了?N个有关食物不健康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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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脂肪对身体不好”
多少女孩跪着都想甩掉的脂肪,竟然有利身体健康?当然了,人家可是营养成分之一啊。脂肪分为饱和与不饱和两种,其中饱和脂肪对人体是无害的,它对心血管疾病没有任何影响,还能储存许多必要的能量。当然你如果想甩肉,那就随便你咯。
2. “全麦食品对人体完全无害”
减肥党一直认为,全麦食品更健康。其实不然,小麦的主要成分是谷物蛋白,它可能会引发消化系统问题,肚子痛啦胀气啦什么的,不过只针对易感人群,所以一般人吃吃无妨。
3. “咖啡对身体不好”
咖啡确实可能导致心悸和胃部不适,但众多研究证明,咖啡利大于弊。首先它可以降低罹患糖尿病和肝癌的风险,还能促进脂肪代谢,此外对脑功能也很有好处。咖啡还是很好的抗氧化食品,比水果和蔬菜效果更好哟,排毒美颜有木有~
4. “少吃肉,荤食不健康”
好吧,加工肉类确实不太健康,但是未加工的新鲜肉是安全的,而且很营养,对身体和大脑都非常重要。一个从小就吃素的人,是不会健康到哪里去的。
5. “糖对人体有害,不要吃”
许多人觉得糖很不健康,因为它除了热量什么都没法提供,这是实话,但这只针对人造糖。天然的葡萄糖和果糖(在蜂蜜和水果里),对人体很有益处,当然过量就不好了,会变胖哟。
6. “吃蛋白质有害健康”
对健康的人而言,蛋白质是必要且无害的,如果你因为吃高蛋白食物而患病,那就代表你自己其他地方除了问题。在健康人体内,蛋白质能显著降低糖尿病和高血压的风险。
7. “不要吃盐”
减少盐的摄入量,可以降低血压,这是没错,但是你一个健康人干嘛要降低血压呀……缺少钠的摄入,可能会导致一些疾病的罹患风险,所以你还是正常吃吧。
8、鸡蛋不利于健康
鸡蛋的营养是如此的丰富,以至于被称为“天然维生素”。这可不是巧合,一个鸡蛋的营养丰富到足以让一颗细胞发育成一只小鸡呢。然而鸡蛋的形象却被妖魔化了,因为其含有大量的胆固醇,而胆固醇又容易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事实是,尽管鸡蛋含有大量的胆固醇,但是食用鸡蛋事实上并不会增加血液中“坏的”胆固醇。相反的,鸡蛋会补充“好的”胆固醇。尽管近几十年来对鸡蛋“恶评如潮”,但研究表示,它们并不会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鸡蛋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健康的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抗氧化剂——尤其对眼睛有好处。它们也是极好的胆碱来源,这是一种对于大脑非常重要的营养,90%的人都缺乏这种物质。
9、迷信卡路里
我们相信只要控制好卡路里量,就能保持好的线条。但事实是,比起卡路里……我们所摄取的食物种类也很重要。为什么?因为不是所有食物在体内的代谢途径都是一样的。
此外,我们摄入的食物会直接影响到控制我们“吃多少”“什么时候吃”的激素,甚至我们需要燃烧多少卡路里。举两个栗子:在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果糖和葡萄 糖对身体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果糖比葡萄糖更能刺激食欲。含碳水化合物相同的脂肪和蛋白质。蛋白质会燃烧卡路里并增加肌肉量。
10、吃大量的蛋白质有害健康
许多人认为,高蛋白质的饮食会损害骨骼。这的确是真的,在短期会导致骨骼钙的减少,但长期研究表明正好相反。
其实呢,多摄入蛋白质会增加骨密度,并能减少老年人骨折的风险。另一种说法是,过多的蛋白质摄入会导致肾衰竭。真实的情况比这更复杂一点。有肾脏疾病的 人的确应该减少蛋白质的摄入,研究表明,对于健康人而言,蛋白质是无害的。在健康人体内,蛋 白质会降低肾脏疾病的两个主要风险:糖尿病和高血压。高蛋白饮食还有许多其他的好处:增加肌肉质量,减少体脂,降低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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