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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法规-重庆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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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迷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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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0: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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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继承,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转让,农村宅基地纠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等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渝府发 〔2012 〕10 号) 要求, 积极推动政策落地, 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要结合实际, 认真细化工作措施,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 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

宅基地法规-重庆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宅基地法规-重庆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 、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 付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 人民
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报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 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 以证载面积为依据, 统一按 9.6 万元 / 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 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 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 充实工作人员, 保障工作经费, 提供固定办公场所 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
二 、关于夹心房 、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问题 继续稳步推进夹心房 、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 、退出和利用工作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作为已退出的夹心房 、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监管,张贴安全告示, 组织人员巡查,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并通过房屋 置换 、危旧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方式盘活利用 。同时, 要引导转户居民通过继续保留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自行置换等多
种方式处置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三 、关于严格执行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政策问题 自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申请退出符合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统一按地票价款政策, 以宅基地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计算价款 。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 渝办发 〔2011 〕353 号) 印发之日前, 符合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条件且已签订退出协议的, 按 “ 就高不就低 ” 的原则, 先按协议支付价款, 复垦后以复垦验收交易后的实测面积再进行结算 。结算时存在资金缺的, 可在地票价款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部分中平衡 。

宅基地法规-重庆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宅基地法规-重庆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四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作为危房拆除复垦的宅基地退出问题 对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上建设的建(构) 筑物, 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被认定为危房拆除的, 如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有农村居民点用地图斑,且未取得其他宅基地, 可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取得 、房屋拆除 、未取得其他宅基地的证明等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 。不能出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 应提供区县(自治县) 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图斑的证明 。
五 、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改建 、迁建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 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 经区(自治县) 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土房管部门等认定, 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 建或异地迁建, 者参加农民新村建设 。
六 、关于转户居民权益落实工作主体的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是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 。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养老 、医疗 、住房 、就业 、教育等城市居民合法权益, 原则上由落户地区县(自治县) 负责落实; 转户居民保留的农村权益和待遇中, 与农村土地 、农村房屋 、农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的待遇原则上由转户居民承包土地 、宅基地所在转出地区县(自治县) 负责落实; 与转户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补助 、奖励等待遇原则上由落户地区县(自治县) 负责落实 。户籍迁移双方区县(自治县) 要加强工作联系,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禁推诿扯皮, 确保实现转户居民城乡合法权益的有效对接 。

与“宅基地”相关的土地政策,土流网小编整理推荐:
天津市:城市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14】
【2015】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农村宅基地跨村流转审批办法(试行)
【20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
【2014】青海省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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