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民宅基地建房待遇标准
建筑间距和高度标准: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分户合建或在市镇规划区内兴建的长期保留个人住宅高度可以放宽到12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顶层阁楼或夹层阁楼层高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副业棚舍一律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围墙基础高度以住房基础为准。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农业户口进行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一户只能享受该政策一次);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申请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非本村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2、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因部分土地被征用而转为非农户籍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被安置过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的人员;
3、父母均为农村村民,因户籍政策原因,户内尚未结婚(指直系子女)的非农业户口人数;
4、曾在本村外工作,属于从教、知青支边、服役,以及从事野外勘探和考古、航海等工作,并在退役、复员转业或退休(包括提前退休)之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家中的人员。在本村外曾申请过本市农村宅基地者不予计入或核准其建房申请。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宅基地批复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以内;
(二)3~4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宅基地总面积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在6人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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