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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新闻] 如果你不知道这些,工程进度控制可能成为“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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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52: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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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一个非常传统的行业,因其体量大、周期长、资金流量大、GDP占比高等特点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但因建筑业信息不透明、施工管理混乱,影响了建筑业内信息交流的完整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由于建筑项目体量大,导致我们无法把控施工周期。


这样让我们很多建筑企业好不容易拿到了一个工程项目,但是又因为公司自我的把控,算大账,又不能合理的控制这个项目陈本和施工周期;这样就很难收到最后的款项,引起各类纠纷,有甚者可能还会出现工期把握不好,项目不合格导致巨额赔偿。


那我们建筑人要面对那些风险呢。怎么把控呢

延期


行业内。前景较好的时候,甲方会配合我们建筑人尽快完成;但是项目前景较差的时候,在项目完工也难以获利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故意拖延竣工时间,就是为了少支出或晚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如果有这种情况,每延误一天我们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

管理费用费;承包人的管理费用主要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项目管理人员一般按照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项目拖延一年,就意味着发包人要多支付所有管理人员一年的工资和社保等,这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


垫资利息;垫资施工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常态,垫资款大多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利息;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不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施工材料费用;如:板房、塔吊、电梯、模板、脚手架都是按照使用时间计费的,还有一点可能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对于停工时如何计费,一般没有约定;所以还是需要按照时间计费;如果出现长时间的停工,也能和供应商协商解除协议。但是短时间停工那就很难处理,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均很麻烦而且要支付进出场费用。为了防止停工,建设单位一般只会放缓工程进度,控制自己的停工时间,这种情况就是使我们很难受,这样费用支出也必然会增加。

周转材料;如果我们还租赁使用了周转材料,在工程停工时,还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劳务公司;尽管我们在与劳务公司结算时一般按照完工工程量结算,但是如果工期延长,势必会增加劳务公司的成本,劳务公司也会向我们施加压力要求增加劳务费用,我们又很难拒绝。

反索赔风险;如果实际工期比约定工期长,建设单位还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一般还会要求我们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反索赔)。那如果我们手里没有工期顺延的证据,那么我们就真的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诉讼风险;当项目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必然会压缩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的付款,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前述单位提起诉讼的情况,一旦引发诉讼,总包单位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额外费用。

总结:我们建筑人一定要学会转变观念,做好施工组织,做好工期索赔和顺延,每提前完工一天,则会节省一天的成本,一正一反之间,施工企业会节省巨大的成本。
开工报告
如果没有开工报告,那么久缺失了最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很难认定实际开工日期;如果我们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证据要求过高。
应根根据证据优劣情况,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期约定不对等

合同中较重的工期延误责任一般总在我们,但对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责任约定的则较轻或根本没有约定。若是当项目前景不好,且违约成本极小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建设单位故意放慢工程进度,这不仅会给我们带来成本增加,而且如果没有做好工期顺延,当建设单位想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很可能向我们提出工期反索赔。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期顺延,施工企业面临着巨额违约金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观点。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效力;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当二者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是双方商定的开工期,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很不规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很多并不一致,应以改变了的实际开工日期,即开工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问责甲方


我们要时刻关注工期,把控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甲方不能照合同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甲方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甲方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甲方增加工作量;
(7)甲方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甲方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甲方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甲方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延误;经过乙方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甲方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甲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一定要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如果工期延长,需要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给甲方递交索赔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减少损失的正确方法
垫资施工中,我们要承受巨大风险。所以需要时刻关注甲方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如果甲方故意放慢施工进度必要提高警惕;对甲方的履约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减少损失风险
1、解除合同。
2、停工。当甲方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很可能工作量越大,则风险越大,这时乙方就可以考虑停工。但一定要找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合同“合法停工”。
3、要求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是解决风险的最主要办法,乙方在与甲方的商业谈判中,可以将提供有效担保作为恢复施工、继续施工或延缓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可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担保等。
4、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甲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在后续的工程中约定甲方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其进行威慑,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请求权利的依据。
5、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乙方资产的处置方案,当甲方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约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处置甲方资产的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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