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当征收程序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尚未注销,此时该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房管部门无权裁决。房管部门作出裁决的应依法撤销。
在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拆迁问题与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密切相关,按照土地的权属进行分类,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对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进行拆迁时,需要分别予以处理。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有以下不同: 一、在补偿标准方面: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进行具体确定补偿范围;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在救济渠道方面,集体土地征收时出现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发生争议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做出裁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综上,如果拆迁房屋扔依附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在地的房管部门不能对该地上房屋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而应当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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