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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土地改革对宅基地改革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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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09:40: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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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路透北京12月2日消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

  此外,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据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此次《意见》提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具体而言,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同时,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三条底线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2月2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把握试点条件。

  会议强调,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设计。要把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和区域文化均等化发展,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研究新时期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特点,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关键是要整合用好各类公共文体设施和服务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等基本文化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土地流转,不能让农民的权益流失

农村土地流转,乃至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依靠法治,从法律的高度制止肆意侵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权利被漠视的现象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造成生产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却出现了耕地的大量抛荒弃耕,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土地流转,一是推动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二是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三是有利于农科技术推广;四是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发展;五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却出现偏差。一些地方的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农民拿着土地被圈占后不及应得1/10的补偿,沦落为失地的流民。这种现象还并不是个别现象。数据显示,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2013年同比增长40%。而土地流转纠纷也居高不下,仅去年全国就受理18.8万件。究其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认识上的偏差,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分离,意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把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变成了开发商和某些政府或某些领导干部的“钱袋子”和“招商引资的资本”。所以,农村土地流转,乃至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依靠法治,从法律的高度制止肆意侵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权利被漠视的现象。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但不允许损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危及保护粮食安全的耕地红线。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结构的一次分离,是为了解决农地生产过程中的效率问题,那么,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则是为了有效解决农地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分离是为了强化农民权利;二次分离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土地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承包”和“经营”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任由土地流转不去保护农民的权益,那么,不但会损及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危及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农民没地种,没活干,即意味着生活无着落。倘若照此下去,恐怕农民都不会再把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了。

  土地流转应优先保障农民权益,这必须成一条“铁律”,让更多的资源由市场来配置,而不是由权力来配置。只有实现这样的机制,我们的农村才能够像期待的那样,获得更多发展。一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明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性质、内涵及法律关系。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赋能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二是依靠法治保障农民在土地二次分离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从更深远看,只有尊重法治,才能避免“强势”政府向“弱势”农民“夺取”土地,才能使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走得更快、更远、更健康。




农村土地流转意见:严禁建旅游度假村和别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此次《意见》提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具体而言,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同时,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意见》还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据了解,早在《意见》颁布前,安徽、海南、山东、上海等省市已就推进土地流转改革进行了试点探索,四川省还开展了土地抵押融资改革试点。目前这些试点遇到若干瓶颈,如来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的限制。

  相关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意见》对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在短期内将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民增收。从长远看,虽然监管层明确上述时间表,但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中和流转必然是长期过程,需更细化的政策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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