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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时工人受伤房屋主人也要担责吗?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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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9:09: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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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如何赔偿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家在去年10月份开始建三层楼房,途方便请来一帮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也没签合同。眼看房子快要建好,今年5月份突然有一工人不小心被木头砸伤右手骨折,受伤的工人年纪已有61岁,本应退休,可包工头还请来施工。现在包工头叫我家负一半责任,负给受伤工人医疗费50%费用。请问我家是否要承担这笔费用?


农村自建房寻找个体施工队进行房屋建设。这些施工队或几人合伙,或有一人或几人发起,雇佣他人,自己做起小老板。总之,没有施工资质的居多。然而,作为这一特殊行业,由于工作条件、个人技能等因素,工作中发生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例不再少数。起诉至法院后,案件不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或判决雇主承担,或判决房主承担责任,结果不一。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明了,如果房主明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而将拟建房屋发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1.0.3条规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第3.6.1条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照此计算,农民自建3层以下,高度不超过8.4米的住宅均为底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就不应认定房主有选任上的过失。而应按照雇工赔偿方法,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确定.不因雇员在工作中有过失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有时是由于雇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不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建筑队受雇工人在建房时发生意外,房屋主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日前,经过禹州市司法局方山司法所所长杨帆3天耐心调解,房屋主人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电击伤的建筑工人李某20000元治疗费,并于当天下午把现金送到杨帆手中,由其转交给李某。

  今年年初,禹州市方山镇村民王某找到邻村的张某为自己建房,张某组织李某等十几人共同施工。房屋建好后,因主厢房漏水,王某便要求张某修缮房屋。8月26日上午,李某等人接受张某的安排前去查修漏水的房屋,在查看裂缝时被房顶的高压线击倒,身体左侧大面积烧伤。昏迷中的李某很快被众人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药费12000元。作为所修房屋的主人,王某只在抢救过程中支付了5600元。
  李某今年38岁,父母早逝,家庭十分贫困,至今依然单身。为了给弟弟治疗,李某的哥哥花完了多年的积蓄。为了医疗费,李某的哥哥多次找到王某、张某,但两人相互推卸责任,均不愿赔偿;找到当地变电所和电业局工作人员,他们却说高压线下面建房属违法行为,而且王某房屋上方的电线是过去村里几个人为建石灰窑搭设的,要追究责任也要追究建石灰窑的那几个人的责任。石灰窑已废弃多年,去哪儿找这些人?
  弟弟尚需治疗,巨额医疗费无人支付,11月14日上午,李某的哥哥来到了禹州市司法局方山司法所。
  受理此案后,杨帆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走访得知,张某虽是建房的组织者,但工人都是临时召集来的,其和大家一样工作,同等分配报酬,其建筑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施工组织,而且其家庭也十分困难,让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
  随后,杨帆又找到房屋的主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可王某说:“李某是张某指派的工人,他不小心碰到高压线,责任应由他和张某共同承担。我已经出了5600元,也算仁至义尽了。”
  针对王某的说法,杨帆的回答有三:一、王某与张某、李某等人属雇佣关系,雇佣人李某受到伤害,雇主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高压线下面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出现事故,房屋主人王某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三、张某和李某家庭困难,作为受益人的王某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帮助李某渡过难关。
  杨帆有理有据、情理交融的讲解最终促使王某同意就赔偿问题接受调解,并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20000元治疗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了避免王某房屋上方的高压线给其他人带来危害,杨帆又找到方山镇人民政府和方山镇变电所工作人员,经过多次协商,将高压线路移走,排除了隐患,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下,不少业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把建房以合同或口头约定形式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一旦出了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业主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建房过程中,业主应尽量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关手续。只有这样,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业主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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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20 21:35: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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