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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试点完成进城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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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0:04: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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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进入试点阶段。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7年底试点完成进城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焦点一: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2017年底试点完成进城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纵深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终止审议

  原本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并未出现在议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两年内未再次提请审议,按照“立法法”规定,该草案终止审议。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关注。对于草案中的征地范围界定、无上限补偿等问题,学界、实务界多存在争议。例如,有人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使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土地管理法”某些方面可能将推倒重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去年10月,姜大明表示,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

  接近“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专家告诉记者,与2012年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正在积极研究的“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这位专家称,有关方面将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土地征收及农村土地相关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研究修法内容、方式、时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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