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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赠与的宅基地建房能否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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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4:09: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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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证等内容。

【案情】
原告李冬秀与其丈夫程北发(1989年去世)曾在**村上,建起一栋二层土木结构房屋,夫妻俩生育了原告程正福(有智障),其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2001年7月原告李冬秀与被告李强分别签订了《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赠与书》。并经于都县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李冬秀自愿将其座落于本村上的一半宅基地使用面积115平方米及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赠与被告,同意被告在所赠与的房屋土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同年7月1日、7月15日原告分别填写《拆旧建新个人建房申请表》、《城镇个人建造私有住宅申请表》获得民政府批准拆旧建新。后被告将整栋房子拆除并筹资动工新建新房,按约定原告获得了三间店面、三套住房,被告占有二间店面三套住房。现原告对被告所占有的二店面、三套住房财产权属纠纷而诉诸法院。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告占有二间店面和三套住房的处置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冬秀将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赠与给被告违背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由于《拆旧建新个人建房申请表》、《城镇个人建造私有住宅申请表》均是以李冬秀的名义申请的,那么该宅基地上的店面、住房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全部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不享有转让、赠与等自由处分权,因此原告李冬秀与被告的赠与协议恶意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被告在原告赠与宅基地上所建店面和住房应收归集体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与被告投资的行为符合联建合同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原告李冬秀与被告的所签的协议,名为赠与协议,实为联建合同。故被告基于联建合同的约定取得房产。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法理分析如下: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特殊的标的物——农村宅基地,民事行为结果特殊——房屋已经建好。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者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享有转让、赠与等自由处分权,因此本案中原告李冬秀与被告以赠与协议处分宅基地的协议因违背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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