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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管理办法-2016年安徽农村宅基地管理“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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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0:56: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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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证等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2016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严格监管四个层面,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就广大读者和农民兄弟关心的系列问题,本报采访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现为您一一解读。

为何出台这一文件?
——遏制违法占地现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为加强管理提供政策依据“近年来,我省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当前农村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黄发儒介绍说,具体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保障农民宅基地法定权利,遏制违法占地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结婚分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户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报市甚至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可用于农民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农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难以得到批准,在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非法占地建住宅,皖北地区尤其严重。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使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并解决违法占地建住宅的问题。
二是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由于缺少宅基地退出机制,“空心村”问题愈加突出。同时,传统的“一户一宅”单宗分散方式分配宅基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宅基地人均面积高,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需要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完善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相关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三是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国土资源部也出台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文件,对加强宅基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需要省里出台具体政策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加强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宅基地具体位置如何明确?
——科学编制规划,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宅基地具体位置如何明确?黄发儒认为,科学编制规划是管好宅基地的前提。
《通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特别要指出的是,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充分尊重民意,提高规划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
为严格规划实施,《通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宅基地如何分配?
——推行农民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实践中,分配给农民宅基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方式,即传统的 ‘一户一宅’的分配方式;二是集中建设方式,如统一建好农民新居然后将住房分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或者由农户按照要求在集中建设区集中建设。 ”黄发儒介绍说,后者与前者相比,更加节约用地,适合于城镇周边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特别是在城郊地区可以防止形成新的 “城中村”。因此,《通知》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
<p style="text-indent:2em;">同时,鉴于各地土地资源、人口、区位、居住环境、居住习惯以及宅基地分配方式不同,对宅基地面积需求存在较大差异,《通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安徽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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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农村宅基地管理“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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