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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咨询] 在农村两兄弟继承宅基地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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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3:49: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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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东与曾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曾悟60多岁了,弟弟曾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曾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一对亲兄弟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今年63岁的曾悟出生于海口秀英区某村,在家中排行老大,他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弟弟曾东排行最末,比他小12岁。曾悟在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工作、生活,而弟弟曾东则留在家中务农。曾悟说,多年来他在外工作,家中房屋一直由弟弟一家进行打理,因自己每年过年和祭祖需要回家居住,便多次与弟弟商量对房屋进行分割,但遭到弟弟的拒绝。

曾悟称,1989年,父亲曾新与母亲林玉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而这笔押金正是他给父亲钱用以交付。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经过商量,便由他个人出资8500元用于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曾悟说,父亲曾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后来在亲戚和村民的规劝下,兄弟俩于2012年11月19日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黄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证明人亦签名并按手印。其内容为:曾新、林玉建造房120平方米,曾悟、曾东共同有份,第一层房间曾悟一间,曾东两间,客厅、伙房行道包括楼梯共同有份,第二层为曾悟所有。曾悟说,协议达成后,他准备让弟弟移交房屋,却再次遭到拒绝。在争吵过程中他才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曾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弟弟:房屋和宅基地是我个人财产

曾东辩称,2012年所达成的协议,哥哥及几个证明人均签名并按手印,但因为协议的内容与自己所述不一致,因此他只签名未按手印。曾东认为,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非父母的财产,因此根本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曾东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因房屋狭小居住不便,为了生活方便,且当时他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曾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曾东还辩称,哥哥曾悟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应予以驳回。曾东称,他们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于2002年去世,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发生。哥哥曾悟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最迟应于母亲去世后2年内行使,哥哥却迟迟未行使该权利。2007年3月,哥哥曾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和宅基地,随后又撤诉。若哥哥未放弃继承,最迟也应在2007年3月后2年内再行起诉,但哥哥直到2014年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秀英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曾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

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曾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曾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而曾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建造房屋。原告、被告的父亲本着调和兄弟关系的意愿出具《证明书》,但曾东作为权利人,不愿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依法不能依据《证明书》来分割其财产。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曾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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