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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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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6:12: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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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证等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迁,从形式到内容彰显了所处时代的政治与经济需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土地承包责任制焕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生机,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开始放弃农村土地进城务工,再加上房地产业用地需求巨大,各地城市拆迁和征用农村土地的情况十分普遍。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包含农村宅基地)实行二元化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自由流转,土地征用过程中形成了城乡居民赔偿差距巨大的局面,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制度创新滞后,农村宅基地无法自由流通。一是农民靠耕种农村集体承包地仅能解决温饱,无法致富奔小康。出于基本生存和本能发展的需要,大量农民为改善生活条件,获取更多财富,放弃耕种农村集体承包地,涌入大城市务工,出现巨大移民潮,造成大量农村宅基地被闲置。二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严重滞后,进城务工农民或农民工的养老、医疗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但从自身保障需求和增加安全感心理出发,多数进城农民工并不愿意完全放弃农村土地房屋。三是经济发展对生活方式转变的影响日益明显,度假地产和旅游地产的变形需求产生大量的城乡居民私下交易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现象,在立法对此类交易严格限制和不予保护的情况下,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


城乡土地征用赔偿制度不同。在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包含农村宅基地)实行二元管理制度的现实下,土地征用过程中适用的法规和政策制度标准截然不同,农村土地征用赔偿金额远远少于城市土地征用赔偿金额。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城市中或者城市周边存在着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在面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时,常常出现相邻而居的居民因土地性质的区别受到不同的对待,被拆迁居民所获得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款金额差距达几倍甚至几十倍,由此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聚众上访、集体抗拆的群体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为此建议:


尽快废除现行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包含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二元管理制度。确立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包含农村宅基地)性质、地位平等原则,放开对农村宅基地自由流通的种种限制,把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融为一个管理系统,不再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进行性质上的区分,将两者的法律定位拉平一致。在土地房屋的登记、转让等各个环节全面放开,让农村宅基地能够进入市场经济流通,让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享有真正物权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允许农民将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价值抵押、担保、转让,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红利。


对进入市场流通的农村宅基地收取土地使用费。根据保护农民需要,农民无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保持不变,但是,如果农民将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流通,则允许获得土地价值的货币收益及增值收益,与划拨土地的使用者同样依据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费,以体现公平、公正。


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避免农民将其宅基地进入市场流通后,陷入养老无所依、医疗无所保、居住无定所的境地,应加快健全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废除城乡区别待遇,让农民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大量修建保障型住房,形成农民和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全民平等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民和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险制度上进一步提高。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通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章。为保护耕地红线,避免出现城镇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后出现侵占耕地的情况,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宅基地流通后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章,严格约束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行为,防止耕地大量流失。


本文刊登于《中国政协》2015年第12期
作者:王济光

全国政协委员

民建重庆市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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