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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能否获得宅基地补偿,申请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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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6:28: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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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能否获得宅基地补偿?



涉讼房屋于1988年9月1日申请建房用地,1991年7月28日经某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宅基地的立基人口为本案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女共四人,核定使用面积为164.60平方米。

李女系李某某之女。该房屋于1988年底开始建造至1996年全部完工。2008年3月19日,李某某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拆迁人动迁办公室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动迁办公室拆迁被拆迁人所有的坐落于某村705号,建筑面积为317.28平方米,动迁总价为536,000元,其中房屋估价款157,679元、土地使用权贴价190,080元、棚舍和附属物补偿款51,997.32元、搬家补助费6,345.60元、过渡费7,614.72元、提前搬迁奖3,807.36元、签协奖10,000元、补房差31,728元、补装潢46,748元、补物价差3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动迁办公室向李某某支付了全部的动迁补偿款。之后,因李女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未成,故诉诸法院,要求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返还李女动迁款134,000元。

又查明,李女于1991年12月结婚,其户籍于1992年10月迁入其丈夫处某新村39号,李女在该村未另行取得宅基地。李女年终分配时仍享受原村股金红利分配及土地补偿金分配。



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某村705号房屋的13%的拆迁补偿款,即69,680元归李女所有, 其余87%的拆迁补偿款,即466,320元归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同所有;

二、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女房屋拆迁补偿款69,68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嫁女在拆迁过程中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这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同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一条文有两层含义,一是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二是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在本案中申请建房用地时是以户为单位其中包括李女的名字,而后李女虽然出嫁,但是并未重新审批建房,而且每年年终依旧享受村股金红利分配和土地补偿金,事实上仍然对宅基地享有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李女应该享有宅基地份额。



要点提示:

在农村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如何保护女性在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在拆迁中,巨大的经济利益更容易引发矛盾。妇女嫁人并不一定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判断妇女能否获得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利益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妇女对这块宅基地是否享有权利。这个判断标准有二:第一是妇女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妇女嫁人之后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一般满足这两项标准,即使妇女嫁人也可以享有宅基地上的权益。


女儿出嫁后能否申请宅基地建房?

东莞市清溪镇上元社区下角村分宅基地,外嫁女只能抽签碰运气,概率仅有七分之一(详见2013年7月24日《信息时报》E02、E03版)。近日,余奎娣等外嫁女再次向信息时报记者倾诉称,报道出街后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可问题依然没能妥善解决。其间,她还先后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向省、市、镇等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可最后都是无果而终。

  余奎娣表示,自己现在找到了村委当初设定的分配方案,有很多条款都不够合理,最明显的就是,18周岁以上男性可分宅基地,而年满18周岁以上未出嫁的女性同胞则是分不到的。“这是对女性同胞明目张胆的歧视,”余奎娣说,之所以坚持维权是因为“我只想要一个安居地”。

  分配原则:重男轻女现象突出

  “男丁优先,再是华侨、港澳,最后是外嫁女。”8月15日,余奎娣向记者提供了下角村2010年5月10日的一个宅基地分配方案。余奎娣称,该方案是最近从上元村委书记处找到的。清溪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此事的黄姓工作人员证实了该方案的真实性。

  记者发现方案上的许多分配原则,存在较严重的封建思想残余,重男轻女现象突出。其中,第一条按丁分配原则显示:本村户籍男性村民18周岁以上,若父子两人均为18周岁以上,只可分配(购买)一个单元;若兄弟两人均为18周岁以上的无论结婚与否共均可分配(购买)两个单元。如此这般,那该村年满18周岁女性的合法权益又去了哪里?对此,同在上元村委某部门上班的孙小姐和蔡小姐也表示很难理解。

  此前,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喻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分配名单:7单元名额信息模糊

  “我们从2013年6月前后开始进行维权。”余奎娣多次强调,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可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维护。“如今我的户籍还落在下角村,且有2004年村里分配的土地股份,也有老宅地基的房产证。”令余奎娣不解的是,条件如此充分都拿不到一块可以安身的宅地基。

  “我一直要求村委公布宅基地分配名单,可是时至今日仍未见到。后来,我从镇信访办处看到了一份模凌两可的分配人员名单,并将其偷偷进行了拍照。”余奎娣告诉记者,此后,她在收集相关资料并核实名单上的人员信息时发现,109个宅基地名单中以问号、纯女妇、华侨等不明信息代替的共占了7个单元,“这里面还有一些名字是我听都没听说过的。”

  余奎娣称,去年所有外嫁女都表示不赞同7人抽签争一块地的决定,可是因为维权艰难,到现在只有她和另外一个外嫁女仍在坚持。而另一个外嫁女因为其父是村干部,不知通过什么途径弄到了一块村里的宅基地。同时令余奎娣不忿的还有“那些很久以前其他村的人在我们村搭的草间、猪圈、茅厕等,都是没有房产证的,按现在的规定都是属于违章建筑,可是也享受我们组股东同等待遇,甚至比我们外嫁女还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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