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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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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4:01: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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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最后验收付款入住。建房迷转载合作建房相关的微信,让大家了解合作建房的政策,合作建房在国内的动态,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合作建房。
文|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任德宾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联建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说:供地方提供的土地并非其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供地方并非该幅土地享有合法承租权的承租人,又比如建筑方并不具有法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一)联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联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联建合同欠缺法定的要式要件。即联建各方没有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建的,没有事先经过国家转批征用程序,等等。
        在实践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1995年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的,存在着一些与其在联建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
       (一)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无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以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该条例实施后,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该条例实施后,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四)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可按合同实际性质处理。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认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为名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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